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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多合同暗藏陷阱 汽車消費合同陷阱難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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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照片

買車是件高興的事,許多人卻惹上了煩惱。在多次協調無果的情況下,消費者才注意到,原來自己不知不覺陷入了合同陷阱,幾乎所有的條款都有利於賣方。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今年第三季度,全國各級消協組織共受理汽車消費投訴354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2%。汽車消費糾紛已成為商品消費投訴的熱點,這其中主要體現在購車合同的糾紛上。

地處浙江東部沿海的台州市民營經濟發達,汽車人均保有量居國內前茅。目前,台州正在試點推行《汽車類銷售合同示範文本》,有望引導消費者規避暗藏已久的汽車消費“霸王條款”。

購車合同五花八門

今年6月份,台州市路橋區工商分局曾對當前汽車銷售合同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汽車銷售企業普遍採用格式條款形式訂立汽車銷售合同,所擬定的格式條款存在免除己方責任、加重購車者責任、排除購車者權利等現象。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汽車銷售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以維護廣大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調查顯示,汽車銷售企業全部通過格式條款形式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每個公司都預先擬定好合同內容,印製好合同文本,只對車型、價格、數量進行表格式填寫,購車者只有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無協商修改的權利。

同時,汽車銷售企業使用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門,簡繁不一。最簡單的合同就是一份結算清單,只對價格、車型、代辦費、保險費等進行簡單的約定,沒有其他的條款內容。奔馳、寶馬、雷克薩斯等汽車4S專賣店擬定的合同內容比較詳細具體,條款也比較多。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合同條款都在十條左右,內容簡單。

在實際汽車銷售過程中,政府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使用率不高。2005年,台州市工商局制定了《台州市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並進行了推廣。但從此次調查情況來看,使用情況並不理想。只有一家汽車銷售企業採用《台州市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作為簽約文本。

“亂象”之下,購車合同糾紛時有發生。從糾紛解決方式來看,購車者和汽車銷售企業一般都傾向於以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調解方式有經營者和消費者協商、工商部門調解、社會調解。從工商部門調解的合同糾紛來看,汽車銷售合同糾紛主要集中在加價糾紛、延期交付糾紛、産品質量糾紛、定金或預付款退還糾紛、口頭承諾無法兌現糾紛等方面。

九成多合同暗藏陷阱

“哪有什麼買車合同?就一張粉紅色的紙,字是手寫的,簡單註明車的型號、顏色、價格、交車日期等,真有什麼糾紛了,還不是銷售商説了算。”剛剛下了購車訂單的台州市民陳小姐向記者表示。

台州市工商部門曾對全市391家汽車銷售、保養、維修企業的437份汽車格式合同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合同佔了96%以上。工商部門表示,目前市場上的購車合同條款太簡單,不少語言含糊不清,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很難據此保護自身權益。

台州市消保委曾接到這樣的投訴:某汽車貿易公司的銷售合同裏,不但規定了強制為消費者代辦上牌入戶手續,違約金罰則也由銷售商單方設定,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甚至連車輛交付時間、訂金數額、合同變更和解除以及爭議解決方式都沒有約定。而另一家的合同更霸道,不但規定了強制為消費者辦理保險,還把汽車車輛交付時間放在上牌後,這其實有強制辦理其他事項的嫌疑,甚至規定車輛出現問題了,還強制繼續履行合同。

購車合同難規範“強制消費”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汽車銷售中捆綁保險已成為車市的“潛規則”。一般來説,經銷商搭售的車險明顯高於消費者自行在外投保的價格。對這種“潛規則”,消費者卻無法用有效的合同作為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業內人士介紹説,經銷商往往在銷售熱門車型時,採取強行搭售的辦法,讓消費者“欲罷不能”。等你決定了要買這款車時,經銷商往往會擺出如現車緊張、訂車提車需要等待很長時間等理由,並提示你,如果買夠一定數額的保險,就能保證提前提車。

此外,“理賠方便”也是汽車經銷商的理由。銷售人員為打動購車者,往往許諾,和保險公司簽有定點協議,在4S店購買車險,以後出險可由4S店全程代理,定損、賠付比較方便;如果消費者自行在外投保,一旦出現事故4S店不負責理賠事宜,一些免費服務如24小時道路保障的免費拖車服務就要另外收費了。

汽車銷售商為何熱衷搭售保險?杭州一家汽車4S店負責人透露,他們更看重借助賣保險的機會獲得可靠客源,以及由此帶來修理和保養等業務的利潤。消費者初次購車在哪投保,以後的保養、維修基本上會依賴於汽車4S店,成為他們的“黃金客戶”。

當然,銷售保險本身就有一筆較為豐厚的提成。購車者在店裏買保險,保險公司要付給4S店一筆數目不小的代理費。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保險公司理賠員稱,在汽車保險的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給予4S店返點的現象確實存在,交強險返點在四個百分點左右,商業險返點要高一些,一般超過15個百分點。

除了搭售保險“雁過拔毛”以外,搭售裝潢也讓很多車主有著不愉快的經歷。這些裝潢不僅質量一般,而且價格也高得驚人。

家住台州的鄔先生在今年5月份購買一汽大眾汽車的速騰1 .4T,但在交車時被要求加近10000元的裝潢費,鄔先生看了一下,發現車子已經換了真皮座套、加裝了倒車雷達,另外還加裝了尾燈飾圈、輪眉、擋泥板、排氣管尾套、門把飾板、門邊踏板蓋等等一些零零碎碎的東西“總的感覺不是我想要的樣子。”鄔先生説,當時就向車商提出了質疑,“我想要的是一輛裸車。像裝潢這種東西,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再説裝潢價格也偏貴。”

記者了解到,強制裝潢也屬典型的搭售不合理商品的行為。根據《消法》第九、第十條規定,在購買汽車時,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可自主選擇是否購買車內裝潢,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協工作人員指出,經營者強制搭售裝潢的行為已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職能部門對這一行為的處罰是很嚴厲的。消費者碰到商家的搭售行為,可撥打投訴電話,並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以便執法部門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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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見招拆招”

在參照國家相關部委出臺文件的基礎上,台州市工商部門探索從規範汽車銷售合同入手,將消費者的權益以規範文本的形式固定下來。經過幾個月的運行,收效良好。在新版本的汽車銷售合同中,台州市工商部門有針對性地對常見的七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糾正。這些現象在全國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問題一: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原來的合同中,只規定買方逾期提車的責任,卻不提賣方逾期交車的責任,這樣的條文,就屬於“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修改後的合同條款給出規定,賣方逾期交車,除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如果超過一定的期限沒有交車,買方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問題二: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只修不賠”。根據《産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産品有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這一法律條文的精神,將在新版合同中有體現。老版的汽車合同中基本上都寫著,車子出了問題“只修不換”;而修改後的條款,則要求經銷商提供由生産廠商認定的兩家以上的維修保養網點供消費者選擇。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問題三: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有些汽車合同把“廠方原因”、“報關”、“天氣”等都算在了“不可抗力”的範圍內,有推卸責任之嫌。修改後的規範合同條款規定,不得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一旦違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四:提車時提價了,誰承擔費用?簽了購車合同,可是提車的時候廠家提價了,怎麼辦?經銷商通行的做法是“跟著加價”。實際上,這是經銷商在單方變更汽車價格。規範後,合同不得再出現這個“不平等條約”。簽合同時啥車價,提車時就是啥車價,廠家提價不能成為經銷商加價的理由。

問題五:車輛交付時間約定模糊。在很多老合同中,車輛交付的時間都很模糊,都不會明確寫進合同中,這就成了經銷商任意拖延、變更交車時間的藉口。規範後的汽車合同,則必須明確交車的時間和地點。

問題六:沒提到手的車出現損傷,誰負責?如果按“霸王合同”,倒楣的就是消費者了。實際上,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通常是自交付時才發生效力。規範後的合同明確規定:只要車還沒交付,車輛損傷的責任應該由經銷商承擔。

問題七:賣方的“最終解釋權”不能用。老版的合同一般在最後都有這麼一句“銷售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有最終解釋權”。這一條很大程度上堵了消費者維權的路,在出了問題後,給了銷售企業“閃轉騰挪”的自由空間。(記者 王俊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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