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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釋權歸本公司”屬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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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王條款”逾期不改要向媒體公佈 條例規定,對於拒不接受修改意見擅自訂立“霸王”合同的,深圳市主管部門將在網站上以專欄等形式,公開市主管部門的修改意見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以提醒公眾注意。

  店堂告示納入合同格式條款 條例規定,商業廣告、店堂告示等應當設置或者張貼在經營、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違者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罰款。

  經營者不得單方面免責 “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損壞或丟失由車主承擔責任”等此類不公平消費的格式條款將被明確禁止。經營者不得單方面對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予以免責。

  格式條款不得擴大提供方權利 條例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提供方權利的內容,這些“禁令”具體包括:解釋合同的權利;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變更、轉讓、解除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在不確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的權利等。

  漫畫/高岳

  本報訊 記者遊春亮 實習生惠珍 《深圳經濟特區合同格式條款條例》4月27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明確了生活中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使用格式條款較多且問題也較多的六類合同:供水、供電、供氣合同;電信合同;郵政合同;有線電視使用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旅遊合同。按照該條例,拿格式合同當免責條款當擋箭牌,提供“霸王條款”的一方將被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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