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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歸本公司解釋”屬違法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2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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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遊春亮本報實習生惠珍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合同格式條款條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根據新修訂的條例,“合同解釋權歸本公司”、“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損壞或丟失由車主承擔責任”等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均屬違法行為,並且拿格式合同當免責擋箭牌、提供“霸王條款”的一方將被處罰款5萬元。

  六類合同需備案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合同已經成了人們經濟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大量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也讓很多消費者有苦難言。深圳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生活中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使用格式條款較多且問題也較多的六類合同,要求提供方在使用後5個工作日內報深圳市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據介紹,需要報備的這六類合同包括:供水、供電、供氣合同;電信合同;郵政合同;有線電視使用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旅遊合同。

  不得單方面免責

  “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恕不退換”等不公平的消費格式條款在生活中並不少見。條例出臺後,這種情況將得到改善。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下列四類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的內容: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當的保證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其他責任。

  “霸王條款”違法

  “合同解釋權歸本公司”也是消費者最常遇到的霸王合同格式條款,令人憤怒又無奈。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這樣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提供方權利的內容,這些“禁令”具體包括:解釋合同的權利;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變更、轉讓、解除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在不確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的權利;擅自延長合同效力期間的權利等。

  逾期不改要曝光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對於拒不接受修改意見擅自訂立“霸王”合同的,深圳市主管部門將在網站上以專欄等形式,公開市主管部門的修改意見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以提醒公眾注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違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行為。

  根據新修訂的條例,深圳市主管部門在收到備案的合同文本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在市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該合同文本,聽取社會意見。市主管部門發現備案的合同文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60日內向經營者送達修改意見函。經營者對應當備案的合同文本不報送備案的,由深圳市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

  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僅限于正式簽訂的文本合同,以商業廣告、告示、通知、聲明、須知、説明、憑證、單據等形式明確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具體權利義務的,均視為合同格式條款列入監管。

熱詞:

  • 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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