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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房款沒得到房法院支持雙倍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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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房款沒得到房

  法院支持雙倍獲賠

  本報訊(記者 武建玲 通訊員 徐曉艷 張娜)約定將單位建的集資房轉給他人,但房子建好後,卻將房産證辦在自己女兒名下,遂被對方起訴,要求其按照事先協議以房款升值後價值雙倍賠償。昨日,管城回族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1998年11月,李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女士,後兩人發展為同居關係。2000年9月,王女士所在單位集資建房,李先生就以王女士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産,並將購房款58806元交給了王女士。2005年8月13日,李先生與王女士簽訂協議,約定該套房屋所有房款及配套費用由李先生全部出資,房産證保證辦在李某名下,如辦不成,王女士自願按該套房屋升值後市場價雙倍賠償李先生。

  但王女士卻未履行協議,而是將房産證辦在了自己女兒孫某名下。2009年12月,孫某將該套房屋以14萬元的價格賣出。李先生及兒子李某只好將王女士和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按協議書中房款升值後價值的雙倍賠償50萬元、裝修費用1萬元、房屋配套設施費用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就爭議房屋的房款來源、房産證的辦理及違約事宜簽訂有書面協議,王女士未按約定履行協議,實屬違約。法院還認為,李先生主張對方雙倍賠償50萬元,證據不足,應當依據孫某出賣價14萬元的雙倍予以賠償。

  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王女士、孫某賠償原告李先生28萬元;駁回原告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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