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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卻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法院判構成欺詐賠雙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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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聞網成都4月19日訊(武侯法 記者 余娜)當下,減肥方法層出不窮,輕鬆又不花費太多時間的減肥方法如針灸減肥、拔罐減肥等頗受消費者歡迎。但是,有的商家在介紹服務內容時語焉不詳或使用了有誤導性的詞語,讓消費者産生誤解;一些消費者在選擇商家的時候,也沒有弄清楚商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2010年,袁女士與何女士所經營的某化粧品經營部簽訂《減肥合同》,約定在該經營部進行減肥療程。合同第三條稱:“減肥治療療程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五行瓷罐、治療時間、健康食品和正確的飲食方法。”合同訂立後,袁女士按合同約定向何女士的化粧品經營部支付了2860元人民幣,該經營部工作人員通過拔火罐及針灸進行減肥治療。期間,袁女士了解到該化粧品經營部並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何女士從事的拔罐術屬於美容中醫科項目,故何女士從事醫療美容行為、並大量使用醫療專用術語訂立合同,誤導消費者,已構成欺詐。因此,袁女士要求何女士退還服務費,但何女士不同意,因此袁女士到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何女士雙倍賠償服務費5720元人民幣,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何女士卻認為,她沒有進行針灸美容項目,其所從事的拔罐項目不屬於《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醫療美容,因此不存在欺詐行為,不應當雙倍賠償服務費。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果經營者因虛假宣傳或者隱瞞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則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因護士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在醫療衛生機構申請執業,醫囑是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故消費者可以合理的認為,要求具備醫師和護士的服務機構屬於醫療機構。何女士經營的某化粧品經營部與袁女士訂立合同中使用護士、醫囑等醫療專業術語,足以使消費者認為其屬於美容醫療機構,而該化粧品經營部並不具備美容醫療資質,其行為屬於虛假宣傳,構成欺詐。

  同時,何女士主辦的經營部從事的拔罐術是否屬於醫療行為,應當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準。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準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拔罐術屬於美容中醫科目,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能經營。但何女士舉辦的經營部並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反而隱瞞了這一事實,故已經構成欺詐。

  最後,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之規定,判決何女士向袁女士賠償服務費5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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