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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建立勞動爭議調解聯動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4: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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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通訊員林斌邱何娟)近日,福州中院與市人社局和市總聯合出臺了《關於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著力建立5項制度,聯手打造“共建勞動目標,共守勞動法則,共創勞動環境,共享勞動成果”的和諧企業。

  該意見的五項制度包括建立健全聯動長效制度、調解銜接制度、司法確認程序、反饋通報機制和培訓指導機制,其核心內容在於調解銜接和司法確認。根據該意見,今後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將採取“訴前調解”、“邀請調解”、“委託調解”3種形式。

  訴前調解,即未經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後、正式立案之前,對於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立案法官應當積極引導並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暫緩立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發出訴前調解建議書,進行調解;邀請調解、協助調解,即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邀請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工會組織工作人員或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亦可邀請工會工作人員或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委託調解,即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將案件委託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室進行調解。

  同時,根據該規定,對經工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依法進行審查並予以確認。法院在收到申請後按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審查,並出具《確認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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