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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調解案當事人同意可緩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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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福州5月10日電 記者吳亞東通訊員林斌 邱何娟 今後訴至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將採取訴前調解、邀請調解、委託調解三種訴調銜接形式。記者今天從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建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聯動機制,其核心在於調解銜接和司法確認。

  據了解,按照三方的聯合意見,訴前調解即未經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後正式立案之前,對於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立案法官應當積極引導並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暫緩立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發出訴前調解建議書;邀請調解、協助調解,即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邀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工會組織工作人員或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亦可邀請工會工作人員或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委託調解,即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徵得當事人同意,可將案件委託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室進行調解。

  三方商定,對經工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依法進行審查並予以確認;法院在收到申請後按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審查,並出具《確認決定書》,賦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力。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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