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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遭辭退獲勞動補償4.6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茂名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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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8名雇工被小水電站辭退後,圍繞是否要給予工資補償、經濟補償、加班費補償等進行了“你來我往”的紛爭。先是8名雇工申請仲裁,後是水電站經營者不服勞動仲裁反訴至法院。近日,在信宜法院法官的悉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勞動補償協議,僱主向雇工支付了補償費用4.6萬元。

   8名雇工遭辭退申請勞動補償

  信宜市下宛水電站始建於1984年,是下宛村 委會開 辦的集體企業。1986年,水電站由余某承包經營管理。余某從下宛村中陸續雇請了劉某等15人,從事站內管理和維護工作。勞資雙方均未簽訂勞動合同。去年3月,余某組織施工人員對水電站內的排水渠進行修繕。期間,余某以劉某和其他7名工人未儘管理義務為由,予以辭退。後雙方就工資補償、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支付問題發生爭執,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協定。

  去年7月,劉某等8名農民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余某須向劉某等8人支付工資補償費、經濟補償費、加班費等合計共6萬元。

  僱主不服勞動仲裁反訴法院

  今年3月,余某向信宜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余某向法院訴稱:劉某等人屬半工半農性質,雙方的工資已結算清楚,所以其沒有義務再向劉某等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於法無據,應予撤銷。

  信宜法院民二庭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目前在不同地方打工的8名工人取得了聯絡,向其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隨後法官通過當面溝通和電話聯絡的方式及時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背靠背式的調解,進行勞動法知識教育,闡明拖欠職工工資的不利法律後果等。法官情理法交融成功調解了案經過法官三番五次入情、入理、合法的分析勸説,使原本對立的雙方情緒有所緩和。法官認為當面調解的時機已經成熟,便傳喚原、被告雙方于4月18日到庭參加調解。經承辦法官耐心疏導,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原告水電站經營人余某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被告劉某等人勞動補償4.6萬元,其餘補償費用由被告自願放棄。結案後,承辦法官主動督促原告按期履行了相應義務。至此,該起勞動爭議糾紛終於得到了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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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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