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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辭職被公司索賠74萬 曾簽15年“賣身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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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辭職,公司向工程師謝剛索賠74萬,三上法庭。近日,五中院判這名工程師賠29萬,才能獲得自由身。

  簽約15年

  工程師勝任重要技術崗位

  1997年7月,九龍坡區人謝剛大學一畢業就來到一家中日合資的某汽車生産企業工作。工作剛一年,學術紮實的謝剛便被集團公司派到旗下“龍頭”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2000年11月18日,謝剛被公司委以重任,並與汽車集團公司、汽車股份公司簽訂了《重要技術崗位上崗協議》(以下簡稱《上崗協議》)。

  《上崗協議》規定,謝剛要在重要技術崗位服務15年。如果其間辭職,謝剛將賠償公司損失費30萬元。

  5年後,該汽車集團公司與謝剛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固定期限為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7日,並規定:如謝剛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給集團公司帶來經濟損失,謝剛按《上崗協議》的約定,承擔賠償。

  合同期未滿突然辭職

  雙方鬧上法庭

  2008年是謝剛為這家汽車集團公司工作的第8個年頭。1月23日,該汽車集團公司突然收到了謝剛發來的辭職信。

  “因為在個人情感方面遭受了挫折等,我決定於2008年2月辭職,請解除集團公司與我之間的勞動合同。”辭職信這顆炸彈突然在集團內部炸響。2008年2月2日,謝剛離開了單位。

  謝剛雖然辭職了,但是公司沒有承認,並沒有為謝剛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2009年1月22日,謝剛向九龍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汽車集團公司勞動關繫於2008年2月23日解除,但委員會沒有受理。

  謝剛不服,向九龍坡區法院提起訴訟,將老東家某汽車集團公司告上了法庭。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判決,2008年2月2日謝剛離開單位後,雙方勞動關繫於2008年2月23日解除。汽車集團公司得在5天內辦理謝剛的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再上法庭

  老東家重金培養索賠20萬

  一審判決下來了,該汽車集團公司不樂意了,他們可是與謝剛簽訂了《崗位協議》這張王牌“賣身契”的。

  汽車集團公司也向九龍坡區勞仲委申請仲裁,同樣是不予受理的結果。2009年4月27日,汽車集團公司反過來又將謝剛告上了法庭,向九龍坡區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次,該汽車集團公司使出了“殺手锏”,謝剛可是公司重金培養出來的人才,公司為他提供了培訓和福利。“幾年來,集團公司為謝剛安排了四五次大型培訓,每一次培訓公司都會花銷上萬元的學習經費。”庭上,該汽車集團公司出示了培訓及費用的證據,同時,公司內部制定了保密文件,謝剛也是參加學習的一員。

  該汽車集團公司認為,謝剛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履行保密期6個月以及賠償損失和違約金20萬元。

  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判決,謝剛與汽車集團公司簽訂《上崗協議》約定,未滿服務期擅自離開單位的行為屬於違約,謝剛在10日內給付汽車集團公司違約損失費12136元。

  三上法庭

  改口索賠74萬法院終審29萬

  20萬縮水成1萬多元,該汽車集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改口向謝剛索賠違約金30萬元、專業培訓費42萬元,還有補貼、保密費等總共74.19萬元。

  市五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謝剛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

  法院認為,謝剛與該汽車集團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違約金為30萬元,謝剛服務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為290636元。

  最後,市五中院終審判決,謝剛賠償該汽車集團公司290636元。

  求職者:合同期長,不適合咋辦

  唐瀟(化名)是重慶一重點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學的金融專業。前不久,唐瀟參加了一家知名國企的招聘,順利通過了考試。企業讓他簽訂5年期合同時,他非常為難。合同約定,如果他在合同期內辭職,將賠付18萬違約金。

  社會發展變化如此之快,唐瀟不知道這份工作是否適合自己。“萬一經不起誘惑,要跳槽怎麼辦?”

  用人單位:培訓好的員工跳槽損失大

  萬州區某重點醫院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譚先生認為,對於一些專業技術強的工作,企業選用中長期合同是合理的。

  現在很多單位都會通過這種方式留住人才。

  “如果不制定中長期合同來約束員工,那麼會面臨剛培養好的員工走人,這對企業或是單位都是不小的損失啊。”

  律師支招:

  違約金不得高於培訓費

  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表示,在和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時,應提早進行職業規劃。能簽訂長時間合同的企業一般都是具有強大實力的企業,崗位更加有專業性。

  陳律師提醒,擇業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尤其對這種中長期的合同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被一些企業欺騙。否則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還會浪費你的時間。

  陳曄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但是,勞動者一定要留心違約金的數額。”陳曄提醒,按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陳曄稱,如果在簽中長期勞動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了培訓費,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調整。“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培訓,這樣就不會有違約金。”(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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