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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公司簽保密協議“株連”妻子?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7: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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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陳瓊珂

  劉某從牧翔公司(化名)産品開發工程師的崗位上辭職,他的妻子卻開設了一家經營同類産品的公司,結果牧翔公司將劉某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終審認定雙方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判決劉某賠償牧翔公司30萬元。

  牧翔公司係一家産銷化學原料及製品的知名企業。2004年5月,30歲的劉某應聘到該公司,擔任産品開發工程師。雙方約定,公司的業務計劃、銷售和市場數據、産品信息、生産流程等“保密材料”屬於商業秘密,劉某負有保密義務。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還包含了競業限制條款:劉某在雙方雇傭關係存續期間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經營或參與經營、加入與公司研究、開發、生産、推廣、銷售同類商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現實或潛在商業競爭的企業;自劉某與公司的雇傭關係終止之日起三年內,劉某不得受雇于與公司研究、開發、生産、推廣、銷售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現實或潛在商業競爭的企業。

  2007年6月7日,劉某之妻作為股東,出資10萬元與牧翔公司其他員工等共同投資成立索普公司,從事化工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等。2009年6月8日,劉某從牧翔公司辭職。三個月後,牧翔公司發函給劉某提醒:他仍須遵守雙方保密協議,但根據最新法律法規,他的競業禁止期限從三年縮短為兩年。劉某收到該函後未回復牧翔公司。

  然而次年,事情突然有了變化。牧翔公司先後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將劉某和索普公司告上法庭,稱被告違反了保密協議,要求判令劉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並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劉某應繼續履行與牧翔公司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並賠償牧翔公司30萬元,索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後,劉某不服上訴,稱自己並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索普公司也要求改判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劉某是否違反保密協議?索普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首先,劉某應當遵守保密協議及其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根據雙方約定,受限制的競業形式不單單指向受雇,亦包括投資與經營。雖無證據表明劉某直接與索普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一方基於共同利益的對外行為難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行為。本案中,在無其它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劉某的妻子對索普公司投資,可認定為劉某間接投資該企業,並且劉某就其妻對索普公司的投資收益在法律上也有平等處理權。因此,劉某違反了當初與牧翔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至於索普公司,無證據顯示該公司曾在劉某任職于牧翔公司期間與他建立勞動關係,索普公司既非保密協議相對方,也非違約行為實施主體,故不應對劉某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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