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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回應“億元違約金”事件:提出競買申請就是接受出讓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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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黃江潔 通訊員黎紅)上周,本報《100000000元 “懸”在一個地産商頭上的違約金》報道了東莞發記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去年花2.16億元競拍到一地塊,但因未完成出讓公告中規定的內容面臨1億元違約金處罰一事。昨日,東莞市國土資源局就“量身定做”的質疑、土地證辦理等問題向媒體通報稱,該地塊的出讓條件是經塘廈鎮政府擬定、市政府批准的,競得人並未在競投前提出任何異議,也就是同意約定的相關條件。

  回應1:出讓方案程序合規 競買未違反公平原則

  市國土資源局在通報中稱,該地塊公開出讓是首先由該地塊所屬鎮街政府──塘廈鎮政府根據地塊情況擬定土地出讓方案,並提出出讓申請,經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檢察院、法制局、監察局、發改局、財政局、住建局、規劃局、環保局、城管局、審計局、物價局、國土局等13家單位組成)討論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後進行預公告的,預公告之後再進行地塊掛牌出讓公告。

  根據該出讓公告,塘廈鎮政府在出讓方案中只擬定了土地使用條件,並未設定限制競買者的參與條件。“該地塊競買人不止一個,競得人是經過多輪激烈的競價而競得土地的使用權,説明該地塊掛牌出讓過程中並無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回應2:競買人提出申請 即視為接受出讓條件

  市國土局還表示,競得人發記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看到土地掛牌出讓公告後,報名、繳納保證金並參加競買,在競得土地後當場簽成交確認書,並在公證人鑒定下簽訂出讓合同。

  “競得人如果不認同土地掛牌出讓公告中的相關條件,可以在參加網上競投前書面提出意見。但在這個過程中,競得人未提出任何異議,即為已同意土地掛牌出讓公告中約定的相關條件。”

  回應3:辦不了國土證因未備齊相關登記資料

  對於發記實業方面反映的“付完2.16億元和數千萬元稅費,去辦國土證時卻‘卡殼’”一事,市國土資源局該負責人解釋稱,塘廈鎮是廣東省“簡政強鎮”在東莞的試點鎮之一,因此市國土局已將土地登記權限下放至塘廈國土分局。

  “之所以無法辦理國土證,是因為競得人未按照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向塘廈國土分局提出土地登記的申請,因此國土部門無法為其登記造冊,核發土地證書。”該負責人解釋稱,這個相關資料就是指競得人與中國百貨銷售前50強簽訂的合作協議。由於發記公司未完成該項規定,因此被塘廈鎮政府認定為“不符合土地使用條件”。

  此外該負責人表示,由於違反土地使用條件而面臨的1億元的“罰單”,最終也是由塘廈鎮政府而不是市國土資源局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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