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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層以上舊樓才可加電梯 還需2/3業主同意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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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日前,歷時三年多制訂的《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由廣州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昨日,廣州市政府法制辦就該《辦法》召開新聞發佈會。《辦法》規定,4樓及以上舊樓才能加裝電梯,且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

  裝電梯要兩個“2/3”同意

  根據《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報批手續或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及4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而上一次公佈的草案規定,則是3層及以上的舊樓就可加裝電梯。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解釋説,做出這樣的改動,是聽取民意的結果。

  《辦法》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業主的意見,並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但增設電梯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既有住宅分單元增設電梯的,“總面積”和“總人數”則按照該單元獨立計算。

  可用公積金和維修資金

  《辦法》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二)屬於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三)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産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應補償利益受損業主

  按照《辦法》規定,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加裝電梯,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辦法》還規定,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解決方案:(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二)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三)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展開協商,並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

熱詞:

  • 辦法
  • 專有部分
  • 電梯
  • 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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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裝
  • 既有住宅
  • 總面積
  • 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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