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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工商局公佈商品房銷售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0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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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商局公佈商品房銷售霸王條款

  3月21日,省工商局公佈了商品房銷售行業十余項霸王條款,及其對這些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霸王條款的點評。

  這些商品房銷售霸王條款中比較常見的如:“本廣告為要約邀請,一切圖片、文字説明以合同為準。 ”或“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向買受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宣傳廣告等,除有特別説明的外,均僅供買受人購房參考,不得視為合同內容條款,出賣人享有最終解釋權。 ”對此省工商局認為,《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該廣告即使未載入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如果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認購書籤訂7日內,認購人未能交納首付或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認購人所付誠意金不予退還。 ”也是消費者購房過程中經常遭遇到的霸王條款。對此,省工商局認為,認購書是意向合同,是將來訂立合同的合同,此條款僅對認購人未能簽訂合同情況進行約束,未對出賣方進行約束,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及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如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返還。

  “樓宇屋面及外墻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閒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産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 ”也是比較典型的霸王條款,省工商局認為,《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

  幾乎每個購房消費者都遇到的一個霸王條款是:“買受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繳納物業、保險、公證、煤氣、水、電、有線電視、固定電話、裝修保證金等費用,否則不予辦理入住手續。 ”對此,省工商局認為,出賣人訂立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義務。業主買了房子,出賣人就應該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規定時間內交鑰匙;而交納物業、水、電等費用是業主與其他單位訂立的另外一個合同關係,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記者劉佳報道

(新民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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