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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的低價海景房,轉眼成浮雲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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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低總價的海景小公寓在南京頻頻現身,一些買房人禁不住出手購買。但有的購房者付了錢,等來的卻是無盡的煩惱。

  市民譚女士幾年前購買了一套山東威海的海景房,30精裝單身公寓,總價15萬不到,約定2010年年底交房。“當時收到南京代理公司的傳單後,就跟著看房車去看過房子。”譚女士説,到了項目地,她也到樓盤繞了一圈,被置業顧問遊説一番,就當即刷卡交了2萬元的定金,並簽了認購合同。

  回南京後,譚女士通過銀行將剩餘房款匯到了開發商指定賬戶,代理公司也拿出購買合同讓譚女士簽字,但推脫因為需要拿到威海讓開發商蓋章,把合同都收走了。直到現在,蓋章的合同也沒見蹤影。

  之後,譚女士也一直沒有去關注這套海景房,直到有一天和朋友聊天時才記起已經過了約定收房的期限。聯絡代理公司的聯絡人時,對方表示已經不再接管這個項目了,打開發商電話也找不到人。

  “當時看了宣傳單就很動心,15萬就能買套房,而且拎包即住,很方便,一家三口來度假或者借給朋友旅遊時小住都可以,沒想到距約定的交房時間都過去快一年半了,房子還拿不到,這不是坑爹嗎?”譚女士現在正忙著收集證據、找律師,為自己討説法。

  江蘇高的律師事務所張天戈律師表示,譚女士手中所持有的定金收據和認購合同可以作為日後起訴的重要證據。雖然最後沒有拿到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如果認購合同裏面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房屋坐落地、面積、價款、交房期限等,就可以視同為正式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買房人可以和開發商先協商解決,或者拿房或者退還房款。延期交付的違約金參照合同約定的賠付比例要求賠償,如果未約定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主張賠償損失。若協商不成,就要在房屋所在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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