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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公建配套房産新規 架空層標明全體業主共有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2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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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房地産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産權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從昨日起開始徵求市民意見。其中提出,變電站、公交站場、郵政所等不得隨意變更使用性質,同時建築物內架空層的架空部分、避難層、轉換層等公共場所將在房地産登記簿上記載屬全體業主共有,有望規範架空層産權糾紛問題。

  公共配套分攤面積

  寫入房産證

  《規定》明確劃定了房地産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範疇:在建築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用設施用房、物業服務用房、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行政管理、郵政及市政公用(含市政基礎設施)、商業服務等配套設施。

  其中,為整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慧控制室、大堂、走廊、過道、樓梯間等作為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配套設施,將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地産開發項目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領取房産證。開發項目在分割轉移登記時,該配套設施與業主專有部分一併登記,由房地産登記機構頒發房産證。

  架空層、避難層不發房産證

  樓盤架空層的産權登記歸屬也在該《規定》得以塵埃落定。據了解,近年來,架空層逐步成為城市建築的“灰色空間”,有些房地産開發商為了牟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變更架空層用途,導致業主投訴開發商侵權的事件時有發生。此前,廣州便曾出現架空層被出租,業委會與開發商對薄公堂索要物權的案例。

  對此,《規定》明確提出,在業主共有配套設施中,建築物內架空層的架空部分、避難層、轉換層等公共場所雖然不納入分攤面積,但是要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地産開發項目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房地産登記機構在房地産登記簿上記載屬全體業主共有,不頒發房地産權利證書。

  變電站等公建配套

  開發商不得擅改

  《規定》將公益性配套設施,根據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和規劃設計位置要求分為無償移交屬獨立用地的、無償移交屬非獨立用地的、按成本價移交的三種情況,分別制定了房地産權登記辦法。其中,110KV變電站和220KV變電站、公交站場、郵政所等需按照成本價移交歸口專營部門的配套設施,如無接收單位書面明確放棄接收配套設施,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變更配套設施使用性質。

  中小學、社區衛生醫療服務中心、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等則要無償移交歸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無償移交屬獨立用地的公益性設施配套,接收單位可憑相關資料,單方申請辦理配套設施的房地産所有權初始登記,領取房産證。這也意味著,部分開發商推脫不願移交的情況有望避免。

  □小貼士

  市民反饋意見及建議的途徑:可通過電子郵件(gzcqc12@163。com)、郵寄(廣州市豪賢路193號18樓,郵編:510030,傳真:83177065)等形式反饋意見及建議。

  編輯:蔡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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