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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市法制辦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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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的期限:2011年9月17日---2011年10月7日

網上徵求意見地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

http://210.73.64.50/advice/user/suggestion_new.asp?UNID=391&law_style=1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提高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設置、使用、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配建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概念分類】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停車場、配建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並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配建停車場是指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配套建設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向社會開放的和供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設置並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的泊位。

第四條【管理原則】 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規範管理、方便群眾和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逐步形成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停車場格局。

本市推行限時停車制度,提高停車場利用率。

本市鼓勵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錯時停車。

第五條【職責分工1】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措施,編制停車專項規劃,並會同相關部門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並對機動車停車收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臨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停車秩序管理。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質監、工商、稅務、園林綠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職責分工2】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統籌協調,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停車設施規劃和停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從事機動車停車自治管理服務活動,辦理有關機動車停車服務事業。

第七條【配建停車場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停車場配建規定執行。

第八條【獨立建設的公益性停車場】 駐車換乘停車場和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的為社會公眾提供居住、就醫停車服務的停車場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的原則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地下空間資源利用】 新、改、擴建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綠地,有條件的,應當統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獨立建設的停車場,但不得影響綠地、廣場、道路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

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規範,確保安全。

第十條【居住區停車場所】 已建成的居住區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時,居住區內部有場地條件的,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內部沒有場地條件的,區縣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衚同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周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不得佔用消防通道、消防設施,不得佔用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空置土地利用】 已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因地制宜,設置路外臨時停車場。

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設置立體停車設備,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比照交通疏堵工程項目管理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停車場建設要求】 設置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安裝、使用、改造、維護和管理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有關規定。

建設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當配建停車誘導系統及小型停車誘導標識。停車誘導系統和停車誘導標識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誘導系統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信息化服務】 本市建立統一的機動車停車場動態信息管理和發佈系統,收集、掌握本市機動車停車位設置情況,並實時公佈公共停車場分佈、具體位置、使用情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運行、管理停車場動態信息管理和發佈系統的區域子系統,實時公佈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分佈、具體位置、使用情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在停車場設置後10日內將停車位情況報送區縣停車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收費差別化】 本市停車場收費按照所在區域不同執行不同價格標準。

具體區域劃分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確定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中心城區高於外圍區域、道路停車高於路外停車的原則。

中心城外圍的駐車換乘停車場實行低收費政策。

第十五條【備案管理】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並在工商登記後15日內到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備案。辦理備案後,持區縣停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價格管理部門辦理價格核定手續、向稅務管理部門領購停車收費專用發票。

第十六條【備案材料】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屬於委託經營的,還需提供委託經營協議;

(三)驗收合格證明;

(四)停車泊位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五)符合規定的停車場設備清單;

(六)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説明書及管理運行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臨時設置的停車場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

第十七條【管理服務規範】 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核定的價格進行收費,並出具專用發票;

(三)對聘用的停車收費員進行專業培訓、考核;

(四)嚴格執行安全防範和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停車安全;

(五)配置完備的停車設施標誌標識,為停車人進出提供明確的引導;

(六)不得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

(七)提供乾淨整潔、秩序良好的停車環境;

(八)建立投訴處理等制度,妥善解決停車糾紛;

(九)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規定。

中心城範圍內的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當全天24小時運營。

第十八條【單位開放】 供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本市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配建停車場非工作時間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供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備案。

第十九條【業主優先】 供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場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實行停車收費的,應當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監督電話。

供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閒置;未取得産權的停車場,車位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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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錯時合作停車】 單位或者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服務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併為停車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臨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以及交通路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依法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停車佔道費】 使用道路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繳納停車佔道費。

停車佔道費的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停車佔道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統籌用於停車場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禁止性規定】 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在機動車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

第二十四條【停車人規範】 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引導,停車入位,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備;

(三)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臨時候客專用泊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交通客運樞紐場站、商業街區、醫院等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出租汽車專用待客車位。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禁停區設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交通運輸場站周邊非法運營車輛聚集區及交通秩序管理需要的其他區域設置機動車禁停區並加裝隔離樁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或挪移隔離樁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備案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共停車場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1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運營服務規範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停車服務單位未遵守運營服務規範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停車服務單位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存在未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等情形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不執行全天開放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市中心城範圍內的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未實行全天24小時運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機動車停車場使用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一車位處5000元罰款,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設置、損壞、拆除、挪移隔離樁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置、損壞、拆除、挪移隔離樁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每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處200元罰款。造成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其他違法行為處罰】 違反本辦法,屬於違反規劃、建設、工商、稅務、質監、治安、消防等其他相關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責任追究】 對機動車停車場、臨時道路停車泊位實施管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3月28日經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北京市機動車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2001年,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停車場管理辦法》),對促進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強化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和規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服務活動起到了積極地推動和保障作用。但是,隨著城市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本市機動車保有量持續高速增長,城市中心區機動車停放需求與停車資源供給矛盾愈發突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已經不能適用實際管理的需要。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提高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市政府啟動了《停車場管理辦法》的修改工作,根據本市停車管理工作中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任務,從加快停車場建設、提高現有停車資源利用、加強停車秩序管理、規範停車企業經營服務行為方面作出規定。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

一是從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服務等各環節統籌考慮,通過不同環節不同立法制度設計,建立形成銜接緊密的一整套閉環監管體系;二是明確將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不納入《辦法(徵求意見稿)》管理範疇,作了排除適用;三是將本市大中型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建設以及本市居住區停車場配建指標具體規定作出了指引性規定,明確了《辦法(徵求意見稿)》與本市其他相關規定的關係。

(二)強化了停車場建設

一是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二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居住、就醫停車服務且單獨選址立項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駐車換乘公共停車場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三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綠地時,有條件的,應當統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四是鼓勵社會單位及個人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五是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因地制宜地設置臨時停車場。

(三)提高了車位利用率

一是規定供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二是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配建停車場非工作時間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三是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服務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併為停車人提供便利;四是明確居住區的配建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閒置;五是規定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完善了停車場服務規範

一是建立統一的機動車停車場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強化信息化服務,為停車人提供動態出行信息;二是規定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督電話;三是規定停車場應當配置完備的停車設施標誌標識,為停車人進出提供明確的引導;四是要求對聘用的停車收費員進行專業培訓、考核,提高服務人員素質;五是要求停車場建立投訴處理等制度,妥善解決停車糾紛。

(五)規範了停車場經營行為

一是規定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二是要求停車場按照核定的價格進行收費,並出具專用發票;三是要求停車場嚴格執行安全防範和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停車安全;四是規定停車場不得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

此外,《辦法(徵求意見稿)》對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熱詞:

  • 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