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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違規列支公關費招待費 網友表示失望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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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網訊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日前公佈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下稱國壽廣州分公司)行政處罰決定。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會計賬目“業務招待費”項下的事項未真實發生,以及發放“定額公關費用”用於維護銀保渠道,廣東監管局責令該分公司改正,並給予罰款。

  對於“不實列支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國壽廣州分公司在陳述申中辯稱“此類費用是團隊或個人出於避免客戶投訴升級到監管機關、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而花銷的業務招待費用”。

  針對這一行為,在保監會處罰決定中表明,鋻於上述違法行為涉案金額較小,危害後果較輕的,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廣東監管局責令國壽廣州分公司改正,決定給予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於國壽廣州分公司“給予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賬外激勵費用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國壽廣州分公司陳述中申辯稱市公司銀保部根據城區兩個經營單位的業務規模下撥一定額度的銷售費用(即定額公關費用,“公關費用”是公司銷售團隊的習慣用語),該項費用主要是用於團隊內部的活動方面,並不屬於給予銀行工作人員賬外激勵費用行為。

  經廣東監管局核查以及相關《事實確認單》及材料報表顯示,國壽廣州分公司申辯的定額公關費用“主要用於團隊內部活動”的説法不屬實,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監管局決定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悉,詹澤強、楊永聰分別作為國壽廣州分公司分管銀行保險業務的副總經理、銀行保險部經理,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國壽廣州分公司陳述申辯稱直接責任人為費用報銷人和費用報銷崗位人員,銀保部門的費用管理不屬於市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職責範圍,不應追究其責任。

  經監管局核查,國壽廣州分公司于2011年1-10月公關費用累計發生金額數額較大,應追究當事人責任。分管副總經理不論是否管理銀保業務推動費用的決策,均有責任保證銀保業務的合法開展。國壽廣州分公司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監管局決定分別給予上述二人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處罰一齣,網友紛紛表態支持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的決定。

  有網友表示,面對此次事件和之前報道的中國人壽銷售誤導難根治問題,中國人壽更應該以此為鑒,加強內部的監管,堵塞管理漏洞。面對這次事件,肯定會令中國人壽在消費者心中産生負面的影響。

  也有網友表示,中國人壽作為中國四大上市保險企業的龍頭,出於對股東和社會的負責,應該在監管上更加嚴格,對於各項費用的開支必須按照法律法規來進行,而在龐大的業務量上,中國人壽的內部資金管理問題更容易出現漏洞,

  有業內人士表示,在市場監管體系方面,由於體制的影響,行業自律管理一直未被重視。隨著我國保險競爭的加劇,保險行業的管理規範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本次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對中國人壽的處罰決定,無疑是對保險業敲響了一次警鐘,對於其他險企來説,這次處罰也説明了我國在保險監管上的處罰力度在不斷加強,對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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