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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後給予補償收入可以免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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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並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對於這種解聘所給予的經濟補償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昨日,稅務部門明確表示,對於一次性的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稱,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免稅政策,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報記者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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