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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稱,其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5月15日《新京報》)
不少網友對此憤憤不平,各種怨嘆令人唏噓。近年,每每傳出饅頭稅、加名稅,以及加班稅、福利稅……公眾聞之無不牢騷滿腹。如今,解聘補償金按規定繳個稅被戲稱為“解聘稅”。
毋庸諱言,這些稅確實徵之有名,解聘補償金亦是如此,符合現行個稅政策的規定。簡言之,絲毫不存在巧立名目一説。
問題就在這裡,越是合法,公眾就越感到沮喪。由此便牽扯到一個不容忽視的命題——稅負與稅制。據報道,當初國家設置稅制時,考慮到稅制不健全,徵收困難,再加上逃漏稅嚴重,查獲成本高,因此從重從密徵稅,這是造成時至今日,公眾抱怨稅負高、稅種多的一大原因。如今,隨着稅務部門制度設計的健全,逃漏稅現象大減,當初密集徵收的客觀原因已不復存在,減少稅負、還稅於民就應該提上議事日程。
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4月份,全國財政收入增幅繼續大幅回落。可以料想的是,相關部門接下來徵稅恐將更嚴格,諸如解聘稅,公眾躲都躲不掉。徵稅如拔鵝毛,如今鵝已經疼得受不了了。是該減稅了,而不應再挖空心思地激活像“解聘稅”這樣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