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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補償少於年均工資3倍不繳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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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昨天,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問題解答時表示。

  有納稅人提問,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員工得到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稱,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員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超過的部分,則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記者 宋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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