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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解讀“解聘補償是否繳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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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14日電 (記者李麗輝)針對企業和個人日常遇到的一些稅收熱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解讀。

  有網友問,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單位給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

  納稅服務司的回答是,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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