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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不平等條約 老漢工作十五載僅獲三萬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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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4月26日電(記者 申冉 通訊員 鄧光揚)勞動單位預設不平等條款,6旬老漢被提前解聘,辛苦工作十五年僅獲得3萬元補償金。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級法院經一審、二審,判決不平等條款無效,幫助老漢拿回6萬餘元經濟補償金差額。

  老楊在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到第十個年頭時,因公司並購,與同事們一道進入機械公司。機械公司與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老楊任銷售經理,月工資為稅後9000元;公司若提前解約,則每提前1月補償1月工資。工作了近5年後,機械公司以4個月工資的成本提前4個月解聘老楊。

  老楊回到家,越想越不對勁:在兩家公司連續工作15年就被3萬多元輕飄飄打發了;一個快60歲的老人再就業有誰要?與機械公司交涉無果,便申請勞動仲裁。

  機械公司對要求其補償15個月工資的裁決不服,訴至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老楊在原化工公司年限與其無關,自己不必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機械公司已按當初與老楊在合同中中約定的方式給予了經濟補償。

  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其一、老楊十年前在化工公司工作,後因公司主營業務和資産被機械公司並購,勞動關係轉入新公司,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其二、4 年後,機械公司以客觀情形發生改變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未與老楊治協商調換工作崗位,亦未按法律規定履行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係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其三、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支付經濟補償方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其四、老楊的稅前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調至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數額的3倍支付,其工作年限將近15年,但領取經濟補償金不能超過12年。最終法院判決機械公司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支付老楊12個月9萬多元工資,作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數額。

  能多拿近8個月的工資,老楊滿心歡喜。不料,機械公司又把官司打到了二審。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老楊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機械公司的上訴理由並無法律依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審判長法官陳傳勝介紹,勞動者與勞動用人單位關係存在人身依附性,通常處於弱勢。《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等眾多事項與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一定的傾斜保護的立法本意。但在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明顯低於上述法定標準,此時可依該法第26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存在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的,該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認定有關該經濟補償金的約定無效,用人單位仍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陳傳勝法官表示,本案的判決可在一定程度規制用人單位利用合同談判中的強勢地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傾向,從而平衡勞資雙方利益,構建更為和諧的勞動關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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