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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員工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 稅務總局答納稅熱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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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給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時間如何認定?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如何申請企業所得稅優惠?14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進行了解答。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那麼,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現行個稅政策,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徵收個稅。”納稅服務司還介紹。

  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某公司提出,公司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可否繼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納稅服務司介紹,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自認定批准有效期當年開始,3年內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優惠稅率,需要依照相關規定的條件逐年判定。

  在西部大開發的産業政策中,我國頒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但原目錄已經到期,新目錄尚未出臺,那麼,符合原目錄規定的企業,可否申請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如何申請呢?

  納稅服務司介紹,在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公佈前,企業符合原目錄規定範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但在匯算清繳時,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25%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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