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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財經]林耘:為何被解聘後經濟補償分檔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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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5日訊(記者 孔令雪)單位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昨天,國稅總局對此做出了解答。國稅總局表示,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果是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則要按照規定進行繳納。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中國經濟網評論員林耘在《我財經》節目中表示,“政策的明晰對財務處理有正面的影響,對中低收入者給予了更多的保護,也符合政策的原則。”

  林耘表示,“我認為,這是對個稅政策某個特殊情況的明晰。從這個解答內容來講,首先對於中低收入的人群來講,如果他在勞動合同期間被解聘,失去工作,補償金低過當地年平均工資3倍的時候,完全是一個免稅的,利益相對可以得到保證。但是,對高收入人群會形成比較大的影響,或者對一次性的補償,獲得的補償性數額比較大的會有一定的影響。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聘的,得到的補償金不能當作補償金對待,拿到手以後該怎麼交稅就怎麼交稅。”

  林耘也對這個政策的出臺背景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政策出臺的背景可能跟今年以來國家的稅收增速有比較明顯的下降有關係,稅務總局比較有壓力,需要在原有的遊戲規則當中加強管理。從做法上來講是有區分的,對中低收入的人群做到影響小一點。”

  以下是本條新聞的播報內容:

  【播報】首先,來看財經今榜的頭條新聞。

  單位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京華時報》今天對此進行了報道。文章説,對於這個問題,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昨天做出了解答。國稅總局表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果是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則要按照規定進行繳納。

  此外,國稅總局還在解答中提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因為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因此這部分收入也就不應再被界定為“經濟補償金”。

  【點評】林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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