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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出售2007年後保障房 小區物業須在2日內上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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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以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如果出現業主違規出售、出租、閒置、擅自拆改房屋等違規行為,小區物業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昨日《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發佈,對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承租情況進行嚴格監管,並從即日起實施。

  《意見》明確,此次納入嚴格監管的保障房,是指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文件要求,自2007年以來建設的出租型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其中,出租型保障房的使用監管工作由房屋産權單位負責,而出售型保障房的使用監管工作需由購買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兩類監管方都應建立家庭檔案,對入住家庭基本信息進行登記,並根據家庭變化情況及時做好動態管理。

  《意見》重點對違規行為進行了界定。出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轉租、轉借、閒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違規的行為,監管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制止,做好相關記錄並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日常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簽訂委託合同並明確委託事項、期限、報告程序、委託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根據委託合同,小區物業加強日常檢查,發現違規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行為,要在兩個工作日內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管理服務站。

  另外,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違規為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間服務。對於違規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轉租)、出售業務的,將由區縣政府組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趙瑩瑩 張楠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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