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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將對公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等保障房的使用、承租情況進行嚴格監管,其中2007年以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如出現違規出售、轉借、出租、閒置等行為,小區物業須在兩個工作日內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昨日首都之窗正式下發《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從即日起實施。以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督管理,明確並落實監管職責,維護社會公平。
在違規監管方面,《意見》中明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由購買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相關日常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簽訂委託合同並明確委託事項、期限、報告程序、委託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根據委託合同,小區物業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違規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行為,並在兩個工作日內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管理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