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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高速公路"超時費"是對公民的"有罪推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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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先生開車時因身體不適,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睡了一覺,第二天下高速時只需40元的高速費竟要繳納385元,堪比三星級酒店了。工作人員稱,車輛在路網內超過24小時,路段內(同一條高速線路)超過12小時,均要繳納“超時費”(5月14日《山東商報》)。

  據高速方面稱,高速公路上確實有限時的概念,以高速出入口之間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時)為計算標準,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擊暗地裏換卡偷逃通行費行為。

  在高速公路上超時,即使有駕駛員暗地裏換卡以偷逃通行費的情況,但也有駕駛員遇到車輛故障進行維修或者因道路維修、惡劣天氣封路等而超時,更有駕駛員因為疲勞在服務站休息、住宿而超時。高速公路方面憑什麼認定駕駛員超時都是駕駛員暗地裏換卡偷逃通行費呢?同時,駕駛員因為意外事件或者在服務站休息,並沒有浪費高速公路資源,高速公路又有什麼理由收取他們的“超時費”呢?

  當然,高速公路方面又講了,“車主只要保留好服務區住宿的發票或其他證明,收費站工作人員不會多收費用。另外行車途中出現故障,也要保留相關的維修記錄。”這看起來挺人性化的,但掩飾不了高速方面的強盜邏輯,因為這分明是對公民的“有罪推定”的體現:假定所有的在高速上超時了的公民都是偷逃通行費的嫌犯,因此,你必須交“超時費”,除非你能出具住宿發票或者維修記錄,才能洗脫你偷逃通行費的嫌疑。然而,問題在於,高速公路有什麼權力作此“有罪推定”?

  何況,有些超時公民根本就無法舉證。比如説丟失了住宿發票,或者根本就沒有在服務區住宿而是在車上休息;抑或是車輛出現故障,自己進行維修,而沒有麻煩高速公路的維修站進行維修。那麼,能因為公民無法自證清白,就認定其都是偷逃通行費嗎?

  從法律角度講,這種“有罪推定”就是屬於“霸王條款”,屬於無效的規定。因為,收取“超時費”根本就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但《條例》並沒有授權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謂的“超時費”。收取“超時費”,依據的是高速公路內部的自行規定,這是高速公路經營者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而制定的“霸王條款”,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這樣的“霸王條款”應當無效。當然,更重要的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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