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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時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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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司機高先生駕車上高速公路後,因身體不適在服務區睡了一覺,第二天下高速時被收費人員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超過12小時,高先生除了要交40元通行費外,還須另交345元“超時費”。據悉,收取超時費的依據是《河北省收費公路貨運車輛計重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僅河北省,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類似規定。公路管理部門表示,收取超時費是為了防止司機“換卡逃費”,超時的司機若能出示在高速路行駛期間的住宿或餐飲發票,則可免收超時費。(《現代快報》5月14日)

  亂收費之氾濫、之猖獗、之花樣翻新,持續不斷地考驗著國人的想象力。恕我孤陋寡聞,和絕大多數人一樣,我也是頭一回聽説高速公路超時費。當如此新奇的收費展現在面前,我不禁想:亂收費,還有多少荒誕不經的理由?儘管高速公路超時費並非公路經營方擅自收取,而是有省級紅頭文件為據,但我仍將其定義為亂收費,理由如下。

  高速公路服務區就是休息區,司機有權在此休息,無論休息多長時間,無論是在自己車裏睡覺還是到服務區的旅店住宿,無論他有沒有在服務區裏掏錢消費。換言之,司機在一條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逗留超過12小時,這是正常現象,也是司機的權利。何況,從防止疲勞駕駛的角度看,更不應限制司機在服務區的逗留時間。

  司機在高速公路及服務區逗留時間較長,絕不等於他有“換卡逃費”行為,這是傻瓜都懂的道理。收取超時費,相當於認定所有超時司機都有換卡之實,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公路管理部門不能將打擊“換卡逃費”行為偷換成打擊超時逗留行為。而且,超時司機沒有義務用住宿或餐飲發票來“自證清白”,有無換卡行為,舉證的責任在收費方而不在司機!

  無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沒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時費的規定,相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5條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超時費並非單純的收費,而更像是一種罰款,這種罰款于法無據,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臺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種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眾權益的霸王條款。憑一項不合法的“土政策”就公然地對民眾實施收費或罰款,不知道這種醜陋行徑還要猖獗到何時!

  高速公路超時費其實也是一項很愚蠢的政策。若有司機“換卡逃費”,弄一張服務區的餐飲發票有何難哉?從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駛只需3個小時,不管怎樣“換卡逃費”恐怕都不會超過12小時。顯然,通過收取超時費打擊“換卡逃費”,其結果只會誤傷無辜的司機,卻打擊不到真正的逃費者。像我這等智商的人都能想到這一層,制定政策的人難道想不到?找一個收費的由頭罷了。

  高速公路超時費,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高速公路時而擁堵不堪,或因道路整修擴建,或因很多收費道口不開放。不管車輛行駛速度有多慢,不管司機在收費站前排多長的隊,不管人們因此耽誤了多少時間,卻沒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向司機賠償“超時費”。我還聯想到正在進行的全國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這項工作從去年6月開始,至今年5月底就要結束,而種種跡象表明,此次聲勢浩大、耗時一年的整治行動,可能又是雷聲大雨點小了。像高速公路超時費這種違法而荒唐的亂收費,難道不該被列入整治、取締之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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