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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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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張是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上個月,他順利通過一家外貿公司的面試,進入試用期。可是一切並非小張想象的那般順利。

  “當時公司負責人給我説三個月試用期不給工資,我覺得很不合理,就沒答應。”小張説,他雖然還沒畢業,但是各項外貿流程還算熟悉,口語也相當流利。經過一番交涉,雙方約定試用期基本工資為每月1400元,提成另算。

  可是一個月過去了,到了結算工資的時候,小張卻並沒有領到相應的報酬。隨後他找到公司負責人交涉,不僅沒領到工資,還被告知因為其還在試用期,雙方當時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願意呆就呆,不願意做就走人”。

  鄞州區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科:

  其實,像小張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有些用人單位在畢業生試用期內並不簽勞動合同,有的在簽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在辭退員工的時候不支付補償金,這些行為都違反了《勞動法》,走進了勞動合同的誤區。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

  本案例中小張遇到的困惑,最後在鄞州區五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耐心調解下,企業負責人發放了小張應得的勞動報酬,雙方握手言和。

  (毛磊 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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