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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試用期辭職 單位無權阻撓(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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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孫軍(江蘇金路律師事務所)

  張女士:我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簽了一年合同,試用期一個月。由於公司勞動強度很大,並且經常要求加班,我覺得不適應,幹了半個多月就不想幹了。但是公司不同意我辭職,請問我該怎麼辦?

  孫律師:公司無權阻撓你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儘管你已經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在試用期內,當你發現用人單位不適合你的發展或者某些方面與你的預期相差很遠時,不必有顧慮,可以斷然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必説明理由或原因,只要將解除合同的意思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用人單位不得阻撓。

  李先生:我是債權人,前陣子打贏官司,由於債務人無錢償還,我申請拍賣其房屋,請問我是否可以參拍?要不要交拍賣保證金?

  孫律師:申請執行人可以參加拍賣。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産的規定》13條“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具體由執行法院決定。

  1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雷宇律師。

熱詞:

  •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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