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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為試用期員工買醫保?必須的!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1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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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許蕾)廣州市民陳先生於試用期間因病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17萬元醫療費用,單位拒絕支付,經勞動仲裁,單位不但要付清醫療費用,還必須為陳先生補買社保。廣州市醫保局提醒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員工,也必須為其購買醫保,應買而未買的,一旦員工生病,用人單位不但要付自費之外的所有醫療費,而且還要補買社保,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 試用期員工因病去世單位須付醫療費

  陳先生於2010年12月與廣州市A貿易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擔任該公司的市場營銷員,規定試用期6個月。2011年5月17日晚陳先生突發疾病住院接受治療,于5月22日救治無效死亡,共發生各項醫療費用17萬餘元。該貿易公司為陳先生辦理了從2011年6月起參加社會保險(含醫療保險)的手續。

  陳先生病逝後,A貿易公司以“試用期內職工,公司概不負責任何醫療問題”的內部規定為由拒絕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在溝通未果的情況下,陳先生父母于2011年9月向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A公司為陳先生補繳從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支付陳先生發生的醫療費用10.98萬元。

  解析 社保繳納以確立勞動關係為準

  廣州市醫保局負責人表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依法約定的考察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條款,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換言之,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府令〔2008〕11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及第七條第一款“在職職工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規定,以及目前未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不在試用期內”作為參加和享受社會醫療保險的條件的情況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參保手續並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因此A貿易公司應為陳先生補繳6個月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含醫療保險)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府令〔2008〕11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府令〔2008〕11號)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由於A貿易公司沒有按規定從勞動合同訂立之月起為陳先生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及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導致陳先生在住院搶救期間無法享受到社會醫療保險待遇,A貿易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支付陳先生在此期間的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相應醫療費用,扣除總醫療費用中自費和個人自付部分,A貿易公司應負擔陳先生醫療費10.98萬元。

熱詞:

  • 用人單位
  • 醫療費用
  • 醫保政策
  • 社會醫療保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員工
  •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醫療保險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