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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社保對賬單可做購房或購車繳費證明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3: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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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溫薷)今後,每年北京市社保部門給參保人郵寄的“對賬單”不僅可顯示參保繳費明細,還將可以作為購房、購車等要求提供的個人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個人最早明日可收到

  北京市社保中心昨日稱,今起,2010年度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郵寄工作正式開始,個人最早明日就可以收到。今起至6月30日,全市660余萬參保人員將陸續收到裝有個人2010年度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四項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信件。

  今年起,社保對賬單增加了一項新功能,可以作為“社保繳費證明”資料,方便參保人辦理購房、購車等相關手續。據市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社保對賬單醒目位置處將會明確標注一行字“可作為個人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目前,參保繳費證明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社保繳費證明已經成為住建委、海關等行業審批機構要求個人出示的證明,或用於申辦各類資質、資格的證明。同時,將對賬單作為個人社保繳費證明,也能夠提高社保經辦機構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郵寄人數新增120萬人

  對賬單的內容將包括單位及個人繳費數額、個人賬戶明細、繳費標準等社保繳費細目。今年,市社保中心郵寄對賬單人數新增加了120萬人,增長率22.2%。

  根據7月1日起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和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提示

  對繳費信息有爭議可舉報

  收到對賬單後,應于6月30日前核對2010年度本人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如對所核對信息有異議,應于9月30日前由參保人所在的參保單位持對賬單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相關信息核對。如參保人與參保單位對繳費基數有爭議,應于10月15日前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投訴、舉報。

  通州外埠人員補繳增九成

  為取得在京購房購車資格,補繳業務量激增

  本報訊 (記者溫薷)通州外埠人員補社保人數同比增加了九成。據通州區人力社保局介紹,由於不少外埠人員為取得在京購房、購車資格,造成補繳業務量激增。

  通州區人力社保局表示,截至4月底,已為142名外埠城鎮人員辦理補繳業務,同比增幅達89%。對此,通州已經調整了補繳審核流程,對於補繳2009年12月以前社會保險的申請,須先由社會保險稽核科和勞動監察科採取實地稽核等方式,對參保單位及個人真實工作經歷進行摸底調查,最後由社保中心收繳部辦理補繳,基金監督科全程介入各環節監控。

  北京市社保經辦機構如發現違規補繳現象,將對違規補繳産生的繳費年限和賬戶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