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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單位不能隨意延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4: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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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付女士:我技校畢業後到某修理廠打工。起初,廠方稱“試用1個月,期滿簽合同”。1個月之後,廠方和我簽訂了兩年的用工合同,卻又以“兩年合同的試用期為3個月,現在只試用了1個月,不能滿足廠方要求”為由,又給我增加了兩個月的試用期。請問,工廠能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鄺憲平律師: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情況,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可見,對於規定的試用期,不可超過,只能縮短。且該條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你就職的修理廠不應在試用了1個月簽訂合同後,再增加你的試用期。

  (文字整理/記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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