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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勞務派遣工的試用期由誰設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2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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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人力資源公司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新簽的員工,公司把我派遣到一商貿公司工作,商貿公司提出要給我設定試用期。我認為我是人力資源公司的員工,商貿公司無權給我設定試用期。請問,對勞務派遣工由誰設定試用期?

  陳冉讀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這就意味著其他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沒有對勞務派遣如何設定試用期作出直接規定,但是,鋻於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所以只能在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適用勞動合同法,即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設定試用期,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無權給派遣工設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務派遣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員工到另一單位工作的,不能再設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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