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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産可休42天産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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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不足4月流産可休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單位應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規定》指出,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規定》指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 解讀

  《規定》處罰措施明確罰金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為保證《規定》實施,一是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

  規定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由以前的原勞動行政部門一家調整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規定了法律責任。之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僅籠統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責令經濟補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處罰規定,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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