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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禁忌勞動調整 懷孕滿4個月流産享6周産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05: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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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發佈女職工勞保規定 産假從90天延至98天

  懷孕滿4個月流産享6周産假

  據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 陳菲 王敏)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調整禁忌勞動範圍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産假從90天延至98天

  問:規定對産假假期作了哪些規範?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産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産假”的規定,將生育産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産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産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産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産産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6周)産假。

  明確規定生育津貼

  問:《規定》對産假待遇作了哪些規範?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産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於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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