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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不降停車費 這下沒藉口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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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28日,針對合肥市不少小區停車費難降,“物業藉口沒有業主委員會協商、前期合同未到期等一直拖延不降”等現象,安徽商報進行了關注。 5月1日,合肥市相關部門正式出臺了《補充規定》,給新的《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操作中打上“補丁”,以後,沒有業主委員會、前期合同未到期等都不再是藉口,最高180元每月的地下停車收費將有更多小區執行。

  沒業主委員會達到成立條件的就應先降費

  合肥市物價局介紹,根據《補充規定》要求,小區已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但仍未成立的,要按照新的《辦法》來執行資費。

  有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近9成小區降費難的原因就是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成立,這樣物業和開發商的前期合同就永遠無法到期,而停車費、公攤費就一直按照老標準,難降低。補充規定要求,只要達到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的,就要按照新的《辦法》來執行新資費標準。

  按照相關規定,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或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入住率超過30%的,或者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小區就達到了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物業合同期滿多數業主要求的停車費也應降

  “一個月停車費要340元,這比新《辦法》規定的180元高了近一倍。 ”政務區一小區住戶梁先生告訴記者。為了降低停車費,梁先生多次找物業討説法,物業説的也很明確,只要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要求,他們就與業主簽新的合同,按照新《辦法》來收停車費。可是,梁先生所在的小區和很多小區一樣,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可是合同2月份就到期了,物業公司願意繼續幹,是不是應該按照新《辦法》收停車費?

  新的《補充規定》明確,對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願繼續提供服務的,在多數業主的要求下,應當按照新《辦法》來收取停車費。

  另外,對提前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或原業主委員會任期期滿,尚未成立新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都應當嚴格執行《辦法》,按要求收取停車費。(張明、強飛)

  新聞背景

  《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于2011年7月出臺,其中對市民影響最大的是,地下停車收費最高限價180元/月,地面停車收費按照地下車庫配比率,分為每月30元、80元、160元三個檔次。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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