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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佈房屋徵收搬遷補償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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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6日獲悉,南昌市政府近日出臺有關房屋徵收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標準。

  在搬遷補償方面規定,住宅房屋:戶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每戶每次500元;戶建築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計算。而對於非住宅房屋: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産(資産)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而臨時安置補償標準是:對於住宅房屋、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在規定或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內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結算;戶結算後少於600元的,按600元結算。臨時安置期限一般為24個月,期限延長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其中逾期12個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個月以上的增加150%。對於經營性非住宅房屋,則按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據悉,徵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另給予6個月停産停業補償;徵收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另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

  此外,固定電話、寬帶網、有線電視、分體式空調、熱水器(含電、氣、太陽能)、獨戶水電表拆除或者遷移及裝有管道燃氣的等,按所需實際費用補償。(首席記者全來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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