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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上外牌途中遇車禍車主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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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銷商上外牌途中遇車禍車主獲賠

  法院判定上牌委託書不能成為經銷商免責理由

  東方網5月3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隨著上海牌照價格高企,4S店或汽車經銷商一般也會提供上外地牌照的服務。但車主楊先生在委託汽車銷售商上外地牌照後,愛車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日前,徐匯法院判決銷售商賠償車主5680元的車子折損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牌途中遭遇車禍

  2010年,家住楊浦的楊先生在徐匯一家銷售商購買了一輛中華轎車,並於8月31日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車價7.8萬餘元。由於滬牌價格太貴,楊先生決定委託銷售商上江西牌照,並支付車價、牌照費、上牌雜費、保險等總計9.3萬餘元。

  然而,同年9月24日,銷售商工作人員在駕駛楊先生所購車輛赴江西上牌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嚴重受損,工作人員在事故中承擔全責。楊先生在與銷售商協商解決未果後,將其告上法庭。

  銷售商認為與己無關

  楊先生認為,銷售商在上牌途中致使愛車受損,並且被告員工承擔全部責任,車輛受損嚴重,完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全新車輛要求。他要求銷售商調換全新車輛並補償差價。

  銷售商則認為,車輛在辦理牌照之前已經實現了交付,雙方上牌委託書中約定:如遇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擔維修及其他費用,責任應由原告自負。遂不同意楊先生的要求。

  委託書免責條款不適用

  徐匯法院認為,雙方汽車銷售合同已履行完畢,在履行過程中銷售商並無違約行為存在。然後,楊先生委託銷售商到江西上牌,並約定如遇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擔維修及其他費用,由公司協助客戶處理並按正常事故保險理賠流程解決。此次事故中,車輛修理費已由保險公司全額理賠。

  本案中,因為銷售商工作人員存在過錯,因此對銷售商不適用委託書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應對車輛價值貶損部分的5000元予以賠償。同時,被告沒有完成上牌委託,被告應退還680元上牌費用。

  據悉,法院一審判決銷售商賠償5680元,並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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