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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患者誤上黑救護車丟性命 車主被判賠18萬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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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4月30日消息(記者白宇 湖北臺記者熊靜)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兩年前,湖北黃石患者張華鋼在武漢同濟醫院成功做完心臟手術後,誤上了一輛停在醫院院內的黑救護車,並最終死在了黑救護車上。此事經中國之聲報道後引起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去年10月,死者家屬把同濟醫院和黑救護車車主告上了法庭。歷時半年的審理後,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法院依法對“武漢同濟醫院內黑救護車運送患者致死”案中被告人黑救護車車主李晶、華中科技大學附屬同濟醫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武漢市硚口區法院經庭庭長程慶元:

  程慶元:被告李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洵、李玉蓮188103元。駁回原告張洵、李玉蓮其它訴訟請求。本案宣判以後,原被告雙方還處於上訴期,本案現在還暫時未生效。

  程慶元對宣判進行了解釋,認為被告李晶在本案中對患者張華鋼進行轉運的行為並非簡單的承運行為,而是醫療行為的延伸,存在明顯過錯,對患者張華鋼死亡結果的發生作用較大。同時患者張華鋼的死亡結果也是多個因素共同作用導致的。

  程慶元:出院時,張華鋼雖然生命體徵、心率及血壓平穩但手術後恢復並不順利,病情較重,所以張華鋼自身的疾病是死亡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明知張華鋼出院時,神志不清,病情重,需專業救護車承擔轉運工作,卻選擇了一輛無任何救護標誌的普通麵包車,致使張華鋼出院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護理和治療加速了病情的惡化,原告在選擇救護車時,未能盡到充分的謹慎及注意義務,存在過失,是導致患者張華鋼死亡的又一原因。

  綜合各項原因,法院認為,被告李晶應對患者張華鋼的死亡結果承擔50%的責任。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庭長程慶元:

  程慶元:張華鋼已經火化,無法鑒定到底他的死亡原因是什麼,但是根據他的病情,只能説李晶的醫療行為延伸而未盡到責任,加速了張華綱的死亡,所以張華綱的死亡,他的家屬是有很大責任的,張華綱自身的疾病也是有很大的因果關係的,三方合到一塊,我們就認為李晶應該承擔50%的責任。

  死者張華鋼搭乘的黑救護車當時就停在同濟醫院 院內,那麼,作為被告的同濟醫院對張華鋼死亡事件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呢?關於被告同濟醫院應在本案中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過錯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武漢市硚口區法院予以了駁回。

  程慶元:患者張華鋼出院時,被告同濟醫院已告知原告須使用救護車對患者進行轉運,且向其推薦被告同濟醫院的救護車輛,同時,被告同濟醫院住院部均設有善意提醒患者及家屬“請勿租用黑救護車”的標誌,所以,被告同濟醫院在本案中已經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注意義務,原告在選擇救護車輛上的過失,係其自身未能井道充分的謹慎義務導致的,則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硚口區法院經庭庭長程慶元告訴記者,此案件屬硚口區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首例,很典型,也很糾結:

  程慶元:這個案子,我們認為比較典型的案例,案子也很糾結,我們是調了接近8份證據,調查過程比較複雜,我們半年時間審完。我們這個案例,黑救護車調整範圍不是法院調整範圍,是一種行政處罰。我們只有根據黑救護車車主的行為和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採訪中,死者家屬和代理人均表示,他們將不會放棄依法維護權益的權利。

熱詞:

  • 患者
  • 張華鋼
  • 被告
  • 救護車
  • 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