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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依法加強出租屋治安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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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房産仲介洩露房客信息可罰5000元、簽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所登記備案……《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近日提請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

  修訂草案將原《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改名為《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去掉了“流動人員”的限定,將租賃房屋的主體範圍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口。

  根據修訂草案,廣東省將取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制度、簽訂治安責任書制度,新設定治安信息報告制度。根據現行規定,房東把房子出租給流動人員,先要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10個工作日內核發。修訂草案去掉了“許可”環節,增加了“治安信息報告制度”。

  修訂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必須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承租人入住後24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通過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

  修訂草案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告。承租人發生變更、房屋轉租時,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報告。

  個人信息如何保證不被洩露?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關管理部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的治安管理責任。

  除了報告信息,出租人還必須負起“連帶責任”。修訂草案要求,出租人需配備租住人員信息採集系統,即時採集信息並向公安派出所報告,還要有專職管理人員。修訂草案規定,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等。如果房東未做到這些,面臨的將是處罰,比如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鄧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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