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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加強出租屋管理 未上報信息最高罰5千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3: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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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房産仲介洩露房客信息可罰5000元,簽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所登記備案……《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近日提請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將原《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改名為《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去掉了“流動人員”的限定,將租賃房屋的主體範圍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口。

  1092萬間出租屋亟待強化治安管理

  
據了解,廣東省有各類出租房屋約1092萬間(套),居住人員有2152.7萬人,其中流動人口2060.8萬人,佔全省流動人口總數的74.3%。2010年,全省出租房屋內共發生各類案件12.8萬宗,發生火災、煤氣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制售假、傳銷等違法活動657起。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環節,違法犯罪人員經常以出租房屋為落腳點,出租房屋極易成為違法犯罪和藏污納垢的場所。

  當前,廣東省租賃房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大量常住戶口人員租賃房屋居住,而原《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將適用範圍局限于流動人員,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依據不足;出租人與委託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時治安責任不清;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為難以定性和處罰等等。因此,有必要通過修法解決上述問題。

  “2004年以來,國家和廣東省先後出臺了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有關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公安機關核發《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出租人法律責任等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説。

  鄭東表示,此次將廣東省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解決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適應廣東省加強出租屋治安管理的需要。

熱詞:

  • 出租房屋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出租屋管理
  • 出租人
  • 流動人員
  • 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 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 鄭東
  • 行政許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