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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加強出租屋管理 未上報信息最高罰5千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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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房産仲介洩露房客信息可罰5000元,簽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所登記備案……《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近日提請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將原《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改名為《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去掉了“流動人員”的限定,將租賃房屋的主體範圍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口。

  1092萬間出租屋亟待強化治安管理

  據了解,廣東省有各類出租房屋約1092萬間(套),居住人員有2152.7萬人,其中流動人口2060.8萬人,佔全省流動人口總數的74.3%。2010年,全省出租房屋內共發生各類案件12.8萬宗,發生火災、煤氣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制售假、傳銷等違法活動657起。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環節,違法犯罪人員經常以出租房屋為落腳點,出租房屋極易成為違法犯罪和藏污納垢的場所。

  當前,廣東省租賃房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大量常住戶口人員租賃房屋居住,而原《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將適用範圍局限于流動人員,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依據不足;出租人與委託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時治安責任不清;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為難以定性和處罰等等。因此,有必要通過修法解決上述問題。

  “2004年以來,國家和廣東省先後出臺了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有關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公安機關核發《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出租人法律責任等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説。

  鄭東表示,此次將廣東省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解決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適應廣東省加強出租屋治安管理的需要。

  明確各方責任出租人負“連帶責任”

  根據修訂草案,廣東省將取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制度、簽訂治安責任書制度,新設定治安信息報告制度。根據現行規定,房東把房子出租給流動人員,先要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10個工作日內核發。修訂草案去掉了“許可”環節,增加了“治安信息報告制度”。

  修訂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必須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承租人入住後24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通過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

  修訂草案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告。承租人發生變更、房屋轉租時,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報告。未及時做到上述這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訂草案還規定,對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出租人未即時報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個人信息如何保證不被洩露?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則將被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關管理部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的治安管理責任。

  除了報告信息,出租人還必須負起“連帶責任”。修訂草案要求,出租人需配備租住人員信息採集系統,即時採集信息並向公安派出所報告,還要有專職管理人員。修訂草案規定,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等。如果房東未做到這些,面臨的將是處罰,比如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連帶責任規定引起代表熱議

  修訂草案關於出租人責任連帶的規定成了人大代表們討論的熱點。有代表認為這個規定有待商榷,報告制度只是減少了相關部門的管理工作,但卻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夠人性化。對於報告制度中相應的處罰措施,有代表認為單靠限制並不是高明的辦法,並提出要進一步研究連帶責任的確定。

  “出租屋管理不能只靠罰款,對法律責任的設定,也還是要人性化一些。不能把出租屋看作是另類,其對解決廣大群眾住房需求,特別是外來人口的居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指出,在修訂法規過程中,應該寓管理和服務的理念于法規中,貼近社會實際,貼近群眾訴求,多聽取各方的意見,為實際工作提供法律支撐。歐廣源認為,修訂草案過分強調了管理,卻忽視了服務。管理就是要錢”的方法和理念要不得。

  針對修訂草案關於出租人責任連帶的規定,廣東省人大代表褚國祥指出,“修訂草案中連帶責任的很多條款是關於出租人的。出租人的連帶責任,必須科學、依法和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規定出租人應檢查承租人就較難操作。同時也應該明確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

  “出租人租房子,你讓他檢查承租人,是很難操作的。如果説一定要承擔連帶責任,那些收了錢的管理機構,鎮、街,他們的管理責任呢?我一條也沒有看到。”廣東省人大代表許家瑞指出,修訂草案既有出租人要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也有出租人查看承租人身份證件的要求,這些規定有的是為職能部門管理的方便,但應該找一個比較合適、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平衡點。建議儘量縮減類似規定,減少群眾的不便。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中的不少條款得到了代表們的一致認同。代表們表示,租賃主體範圍的擴大,將租賃房屋的主體調整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動人口、戶籍人口和境外人員,體現了公平;將租賃房屋的範圍限定為用於居住的房屋,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動和旅館業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把管理的口子收小,進一步方便了管理。

熱詞:

  • 出租人
  • 修訂草案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信息採集系統
  • 出租房屋
  • 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