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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在廣東或將不可租賃房屋。據南方日報3月30日報道,昨日,記者從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正在分組審議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中發現,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必須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承租人入住後24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通過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
草案顯示,廣東將取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制度、簽訂治安責任書制度,新設定治安信息報告制度。現行的規定下,房東把房子出租給流動人員,先要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10個工作日內核發。草案去掉了“許可”環節,增加了“治安信息報告制度”。
報道稱,草案將原先《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去掉“流動人員”的限定,改名為《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並將租賃房屋的主體調整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動人口、戶籍人口和境外人員,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動人員”。
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稱,此舉主要考慮到當前廣東大量存在常住戶口人員租賃房屋居住的現象。他説,隨著城市房價的高企和人口流動性的加強,將會有更多的人選擇租賃房居住。將租賃房屋的主體擴大到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於加強管理,又有助於防止對流動人口的歧視,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