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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新版”退市制度增加4大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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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30日消息:繼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滬深交易所昨天雙雙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徵求意見,新增上市公司退市條件,完善恢復上市標準,同時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

  業內專家表示,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有效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從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來看,“新版”退市制度趨於嚴格,為績差公司敲響警鐘,將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滬深交易所的徵求意見稿中,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體系,新增的退市條件主要涵蓋4大方面,分別是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關於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退市條件、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此外,滬深交易所將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據介紹,公開徵求意見完畢後,滬深交易所將在吸收各方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修訂,經批准後正式對外發佈,並及時制定相關配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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