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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目前內地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最近年度連續虧損;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宣告破産;公司解散。
本次修訂擬對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條件進行改進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體系。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條件如下包括(一)凈資産為負,(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三)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四)公司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五)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不適用於僅發行B 股上市公司),(六)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不適用於僅發行B 股上市公司),(七)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方案還包括改進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和加強退市風險的信息披露。另外,亦會引入重新上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