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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垃圾股退市方案徵民意 避免停而不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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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漫畫謝瑤

  繼創業板退市標準出臺之後,4月29日,滬深交易所又分別發佈《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兩個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少數條款上區分出了“中小板”。市場分析認為,這是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的又一個重大制度變革,這將是A股市場的重大利好。真正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讓股市“不死鳥”神話破滅,讓“垃圾股”無處容身,遠離市場。

  聚焦

  1

  新增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對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定的主要退市條件如下:(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産;(7)公司解散。

  滬深兩地交易所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滬深交易所同時完善調整幾個新的重大退市條件,分別是: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關於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退市條件,關於股票累計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等。

  其中,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凈資産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成為紅線。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産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均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最近四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此外,關於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退市條件,打擊操縱重組等手段拖延和規避退市的不良之風,滬深兩地交易所同時稱,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規定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中小企業板公司退市方面,根據新的方案顯示,將繼續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條件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該方案實施後,深交所《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同步廢止。

  聚焦

  2

  恢復上市標準提高

  目前暫停上市普遍存在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也許一去不復返。記者注意到,深滬兩地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同時,也提高了恢復上市標準。

  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交易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同時,滬深兩地交易所提示,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以終止上市。

  專家解讀

  新退市制度方案重大利好

  五一小長假前一天就公佈了新股改革辦法,小長假第一天又頒布了主板退市徵求意見稿,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雷厲風行的高效率果然非同一般。如此高效率以前也確實並不多見。

  針對管理層在假期馬不停蹄地頒布一系列法規,特別是此次主板退市制度的即將出臺對市場的影響,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昨天向記者表示,滬深交易所同時發佈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這意味著“主板退市新規則”誕生。這是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的又一個重大制度變革,將是A股市場的重大利好。

  董登新表示,新的退市標準出臺之後,才能真正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讓股市“不死鳥”神話破滅,讓“垃圾股”遠離市場。

  滬深交易所解讀

  新舊制度將設過渡期

  滬深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有效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需要。

  為使市場保持吐故納新、動態平衡的合理狀態,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推動市場規範、健康、穩定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滬深交易所稱,公開徵求意見完畢後,將在吸收各方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修訂,經批准後正式對外發佈,並及時制定相關配套規則。

  為確保原有退市制度與新退市制度的順利銜接,給予市場必要的過渡期。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深滬交易所根據原退市制度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定實施後,退市標準中涉及凈資産、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三項指標的,以2012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1年、2012年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以此類推。

  新規定實施後,上市公司未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即觸及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公司股票在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分別作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反應

  上交所

  建立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

  上交所相關人士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方案從兩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

  首先,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

  其次,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在此基礎上,交易所還將要求上市公司加強退市風險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深交所

  主板及中小板擬設立退市整理板

  深交所方面也表示,為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交易機會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即在深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公司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通過“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期滿後,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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