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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以後購車有了規範合同文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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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網訊(記者唐紅梅 通訊員李瀟瀟報道)烏魯木齊市民賈先生4月初買了輛轎車,可半個月後就爆胎了,為此4S店不予擔責,稱當初購車合同中未涉及買賣雙方具體責任和義務。不過從4月28日起,同賈先生一樣的汽車買主不用發愁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多部門為汽車銷售商戴上了“金箍”。

  4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經信委和自治區商務廳召開了整頓和規範汽車銷售市場座談會,並正式發佈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烏魯木齊26家汽車銷售商簽訂汽車銷售自律公約。

  “汽車投訴已經成了近兩年的投訴熱點。”自治區工商局黨組書記王新懷介紹,2009年全疆汽車消費的相關投訴有578件,而2011年就達1449件,增長了1.5倍,自治區工商局對烏魯木齊地區銷售的部分汽車知名品牌緊俏車型的4S店進行了摸底調查發現,部分4S店不同程度地存在加價提車、強制消費者高價裝潢、訂立“霸王條款合同”等違法行為,擾亂了汽車市場秩序。

  “這個合同首先從烏魯木齊範圍內開始強制使用。”王新懷錶示,本次自治區發佈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由主合同和車輛交接書、委託服務協議書兩個附加合同組成,主合同從汽車名稱、付款方式、質量、交付及驗收方式、售後服務、違約責任、其他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方面進行規範約定,明確了銷售商和消費者的責任。

  據統計,截至今年3月底,烏魯木齊機動車保有量已達457390輛。其中私家車保有量佔六成以上近30萬輛,機動車駕駛人數量達44萬餘人,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4.4%。

  自治區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局副局長李幼東表示,發改委將監督各銷售企業做好明碼標價的工作,其中包括對銷售車輛、銷售車輛的裝飾、改造、修理、代理服務等進行明碼標價,且需標明配件價格和工時費兩項,嚴禁銷售企業收取未明碼標價的任何費用。

  當日,烏魯木齊26家汽車銷售行業代表簽訂的自律公約包括:嚴禁違規加價售車或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裝修、配件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變相加價售車行為;汽車維修要做到零部件採購、經銷渠道正規化,抵制假冒偽劣産品等十二條。

  □熱議焦點

  誰承擔汽車質量鑒定費用?

  《汽車買賣合同》中第四條提到“甲乙雙方對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爭議需要進行鑒定的,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汽車檢驗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準。鑒定費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承擔;經鑒定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分擔。”該處提到的鑒定費用成為熱議焦點。 消費者代表:鑒定費用太高讓消費者望而卻步,很多時候就耽誤了維權,所以建議由汽車銷售方墊付鑒定費用,等到鑒定結果出來後再分攤。 汽車銷售商代表:銷售商面對的消費者成千上萬,如果消費者一有問題需要鑒定,那麼銷售商的墊付資金無法保障。 律師代表:應該是主張鑒定的乙方承擔鑒定費用,鑒定結果出來後再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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