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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為何讓人不放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潮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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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揚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以來,國家版權局已收到書面意見400多件。4月25日,國家版權局首次集中回應了各方質疑和爭論。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及延伸管理引發的“被代表”質疑,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解釋説,著作權集體管理及延伸管理正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因為大量著作權人未“被代表”,已經付出了慘痛教訓。他舉例説,谷歌數字圖書館將中國作家的20余萬冊圖書進行掃描,但因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文著協)無法代表所有權利人,很多賠償費拿不到,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4月26日《北京日報》)

  著作權集體管理確有其必要性,就像分散的消費者需要一個消費者協會來幫助維權。舉個簡單的例子:某報轉載了某個作者的一篇文章,卻一時聯絡不到作者,在此情況下,報社將稿費轉交給文著協,再由文著協轉交給作者,顯然是簡便可行的辦法。正如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所説,把權利人難以行使的一些“小權利”集中起來交給集體管理組織幫助其管理,有利於著作權的保護。

  基於此,這些年來,文著協、音著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集協(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影著協(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繼成立,併發揮了有目共睹的作用,比如文著協代表著作權人與谷歌談判,帶領作家向百度文庫“宣戰”等。

  著作權集體管理為何引發“被代表”的質疑呢?主要是修改草案規定了“延伸管理”的內容,即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比如多數音樂人與音著協簽約,讓其代理著作權,那麼其他少數音樂人的著作權也就由音著協代理。這種“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擴大了著作權代理保護的覆蓋面,但問題是,有些著作權人並不樂意被代理,沒有授權而代理顯然是越俎代庖,即便出於好意也于理不合。

  説到底還是信任度和公信力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名稱上雖有“管理”二字,但其角色定位和立身之本應是為著作權人服務,其公信力取決於服務質量。毋庸諱言,眼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不少,對此王自強司長也表示認同。舉個著名的例子:音著協代表音樂人收取卡拉OK版權費,一度鬧得沸沸颺颺,但最後,音樂人分得的版權費還不到全部收費的一半,最大的“利益均沾”者竟然是有關主管部門下屬的文化公司。如此“集體管理”,著作權人當然有意見,尤其讓吃過虧的音樂人不放心。

  作為非營利社會團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至少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是信息公開透明,你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了多少版權費,你自己提取了多少管理費,管理費提取比例是否過高,都用在哪,這些信息應向著作權人公開並解釋清楚;二是切實幫助著作權人維護權益,積極向作品使用者索取版權費,並將收益主動轉交給著作權人。而日前情況是,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越權亂作為,有的不作為,只收費不服務,版權費分配不合理,管理費使用不透明,官僚化傾向明顯。如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公信力自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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