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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自畫卡通像 不料被電視相親節目侵用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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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都網記者 涂明) 福州黃先生很有心,為了讓自己的婚禮更浪漫,他根據自己和妻子的原型設計了一組卡通形象,交給婚慶公司佈置為婚禮的LO?GO。

  不料,這組卡通形象畫得太好,婚慶公司轉手把它賣給了某電視臺一檔相親節目。大半年後,黃先生偶然看到這檔電視節目才發現。

  黃先生隨即將婚慶公司和電視臺告上法庭,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近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此案,婚慶公司和電視臺各賠6500元。

  畫得太好電視節目也用

  黃先生和妻子定於2010年1月10日在酒店舉辦婚禮。為了給妻子一個特殊而隆重的婚禮,黃先生很有心,親自設計了一系列新郎、新娘卡通形象作品,並交給婚慶公司製作成展板、桌卡等實物用於佈置婚禮現場。

  但2010年8月15日晚上,黃先生看電視時發現,某電視臺一檔相親節目中多次出現的卡通形象與他設計的極為相似——該圖像除新郎形象去除了眼鏡外,其餘部分與黃先生的作品完全一致。

  這時,黃先生才回想起來,在佈置婚禮時,他將新郎、新娘的卡通圖像及這兩個圖像組合的系列形象作品的電子稿交給婚慶公司的工作人員,用於佈置其婚禮現場,並用於製作請柬、桌卡、不幹膠、手袋等婚禮道具。黃先生懷疑,很可能是婚慶公司將他設計的作品給電視臺用了。

  原來,某電視臺委託曾替黃先生操辦婚禮的婚慶公司對2010年8月15日晚播出的相親節目現場進行佈置,提供道具等服務。婚慶公司人員見黃先生的卡通畫不錯,便將兩個卡通圖像(新郎、新娘)作品用到相親節目上。為此,電視臺還付給婚慶公司2000元“置景費”。

  無須聲明享有著作權

  法庭上,婚慶公司辯稱,雖然該公司確實收到黃先生發來的卡通形象圖像,但他事先沒有向該公司聲明卡通形象圖像係其本人親自設計,也沒有與該公司簽訂任何著作權保護協議,所以無任何證據表明黃先生享有該卡通形象圖像著作權。

  但鼓樓區法院一審認為,黃先生設計的系列卡通圖像,是以自己和妻子的樣子為原型,在委託給婚慶公司佈置婚禮現場及印製相關婚禮道具之前,沒有任何人創作或見過與該圖片相同或類似作品,可認定黃先生是這組作品的創作人,依法享有著作權。黃先生提交的設計手稿、矢量圖,可作為其享有著作權的證據。最後,該院判電視臺和婚慶公司在節目中向黃先生賠禮道歉,兩被告連帶賠償黃先生1萬元。

  日前,婚慶公司和電視臺提起上訴後,經過福州中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電視臺和婚慶公司分別賠償黃先生經濟損失6500元。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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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品
  • 小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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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有著作權
  • 2010年
  • 創作
  • 網記者